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湖北 武汉 |
联系卖家: | 黄工 先生 |
手机号码: | 18827662733 |
公司官网: | www.kprhj.com |
公司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七路128号核磁波谱仪产业基地实验楼202 |
发布时间:2022-01-08 04:17:47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规定的1新环境保护要求等。(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地方人1民***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原核发***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1院办公1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1发〔2016〕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1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基本建立了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框架
发布了钢铁、水泥等十五个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其他配套技术规范,将企业排放要求落实到排放口上,逐步由监管企业排放浓度为主向监管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重转变,为建立企***总量控制制度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基础。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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