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湖北 武汉 |
联系卖家: | 黄工 先生 |
手机号码: | 18827662733 |
公司官网: | www.kprhj.com |
公司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七路128号核磁波谱仪产业基地实验楼202 |
发布时间:2021-11-16 06:34:28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部]提供***、的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1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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